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
(修订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保证学院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和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规定,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第三条 总支委会由总支书记负责召集,参加人员为全体总支委员。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,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专人负责会议记录。
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,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需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;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2/3时,会议应改期进行。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在会议前提出。
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
第二章 议事范围
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:(1)研究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院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;(2)研究落实本学院职工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、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(3)研究组织发展工作计划,预审发展对象,批准预备党员,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;(4)研究落实本学院职工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、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;(5)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,提出教育培养措施;(6)研究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(7)研究改革、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;(8)考核党支部工作。(9)研究总支联系范围内的其它问题。
第三章 议事程序
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,党总支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,可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,由书记或副书记审定。
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,党总支书记主持,应一事一议,先由提出问题的书记、副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,出席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。
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,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。
第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议事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对讨论的议题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;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;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。表决后,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。
第十一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,可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下次会议再讨论;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。
第四章 会议纪律
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委员,会后由书记(副书记)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。
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、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,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。
第十四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,必须无条件地执行。
第十五条 对党总支委员会议的决定、决议,其班子成员应按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。
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,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,或传达到全体党员。
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时,凡涉及到亲属关系的职务聘任、发展党员等问题时,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,由学院党政研究决定。
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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